问:我是一经营摩托车企业,1999年4月在向供货厂家购进一大批商品时,获得摩托车厂家一部汽车(价税合计6.8万元)的实物返利。经营部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货记应付帐款。国税机关发现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进行了处理,补缴了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在年终时是否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万元?
答: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企业所得税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其他收入属收入总额。因此,纳税人收取的厂家返利应冲减进项税金,同时应调减商品销售成本,即等于增加企业利润,也就是说贵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取的返利,在扣除已缴的增值税后,应将余额调增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