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生产厂家付给销售汽车的返利是否属于平销返利?此返利随下一批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用负数表示是否合适?根据相关法规平销返利款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开具什么发票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汽车生产厂家付给销售汽车的返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平销返利。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发票上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我们理解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属于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应开具或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相应的服务业发票。属于平销返利行为的,可以由汽车生产厂家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返利时,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