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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平销返利,收取方开具何种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012-07-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针对平销返利行为,收取返还收入的一方开具何种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企业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我们理解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比如,如果贵公司收到供货方平销返利117元及红字专用发票,则贵公司凭此红字发票,借记"银行存款"117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7元,贷记"主营业务成本"100元。
  增值税申报表上在"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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