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
1、对于采取赠送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所购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