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简易办法下计征的增值税如何核算?

2012-07-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处理一批2005年购买的电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需要按简易办法计提增值税,请问在会计核算时是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还是应当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答:公司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按规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该项收入的“销售额、应纳税额”都单独列示,不能合并到销项税额一同计算。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核算,应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