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股份制公司是跨地区经营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当如何计税粘贴印花税票?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83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该分支机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为避免重复扣税计算困难,对总机构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一级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上级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贴花(包括上级拨入资金、内部资本或类似科目)。对一级分支机构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核拨的账面资金不再贴花。其他营业账簿,仍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