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婚前共有房产在离婚后过户到女方名下,女方再次转让需要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婚前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确立权属的行为是析产,对析产取得的房产可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中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20%的适用税率据实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析产取得的房产在转让时应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