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11月购进材料一批,发票没开来,先估价入帐,车间没有领用这批材料,由于某种原因,到2012年汇算清缴后,发票还没有开来,这批材料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实属于2011年度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能够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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