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购买了一辆七座面包车,请问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购买的7个座面包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那么取得进项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