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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环节增值税发票纳税风险提醒

2012-06-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接到某企业财务人员咨询,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采购货物,小规模纳税人B答应可由其供应商C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货款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B公司将货物交给A公司,这样就解决了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问是否可行?
  这种做法,似乎业务都真实,但却隐含着巨大的发票风险。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上述做法是不妥的,可能会被认为偷税。要解决此问题有两种途径:1.由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由小规模人代购货物,由其供应商直接开发票给A公司。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B公司不能垫付资金,二是发票由C公司直接开给A公司,并由B公司转交A公司。A公司支付手续费给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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