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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住房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2012-06-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公租房住房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文件精神,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发票专用章是什么形状的,圆形还是椭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三、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申请代开票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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