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公司2009年开发了一个楼盘,已收预收款2000万元,已交营业税及附加110万元,已交土地增值税40万元,当年期间费用合计20万元,计税毛利率为10%,项目未完工。已交企业所得税(2000*10%-110-40-20)*25%=7.5万元。请问这样的计算对吗?还有当年利润表上亏损20万元能否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是不是一定要结转销售收入那年的亏损税务机关才能认定。
答:计算的正确。如果有未弥补的亏损当期就可以弥补,弥补亏损与是否结转收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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