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销售往往预收货款,因为相关商品比较紧俏,需要排期,就会涉及到预收帐款可能跨年度才能确认收入。但是当地税务局要认定该部分预收帐款先要交增值税,这样合理吗?另外,因购买方未履行合同而没收的订金是否应交增值税?
答复:税务机关要求按预收款纳税是错误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购买方未履行合同而没收的订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收取的《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由于销售合同未履行而导致销售行为未实现,既然“价”不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