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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地产(商品房)带家具电器的业务征收营业税

2012-06-13 文章来源:肖宏伟 信息提供: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浏览次数:

  销售房地产(商品房)带家具电器的业务产生了争议,经省地方税务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回复说47号公告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产生的税收漏洞,不适用房地产企业。经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法规司认为:参照国税函[2006]1278号精神,销售房地产(商品房)带家具电器的作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管理,方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依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设计和施工建造资质及能力,只有组织开发与销售的企业,属于建设部门管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分类,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流转税以主营业务为主的征收原则应当收营业税。
  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8号     2006-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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