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冀地税函〔2011〕80号文件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