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或企业)以个人(或企业)的房产、土地对外单位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43号)第七十条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的固定利润,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又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36号)第十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个人(或企业)以个人(或企业)的房产、土地对外单位投资时,如果取得固定利润,则按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与接受投资方共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