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建房,建成后各取得50%的所有权,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您这种情况属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符合冀地税函[1995]64号的规定:例如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 ,租赁期满后 ,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