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企业为热电联产企业,由乙电建公司承建。其中,电缆和阀门由甲企业自行购买,乙企业负责安装施工,工程结算中不含此部分费用。乙电建公司依法缴纳营业税。请问乙电建公司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范围是什么?与发票额是否一致?此业务如需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乙电建公司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范围应当包含甲企业提供的工程所用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开具发票的金额不都是一致的。
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乙电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