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8日 星期六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燃气费采用IC卡预收方式应如何纳税?

2012-06-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的燃气费采用IC卡预收方式,计入预收账款,年底该数字较大。预收账款是否应在收到时计入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燃气的,用户实际使用燃气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燃气的,用户实际使用燃气时,确认实现销售收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