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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国税和地税谁的错?

2012-06-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是生产企业在A市,有建筑安装资质,现签了个2000万建筑安装合同,销售外采设备1200万,安装800,在B市施工;
  但是现在A市国税要求按混合销售,征增值税;B市地税要求全额按建筑安装缴纳营业税。怎么办啊?
  小陈税务答复:A市国税要求按混合销售,征增值税——没有错;B市地税要求全额按建筑安装缴纳营业税——没有错。
  政策依据:
    增值税条例--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A市国税把企业当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增值税,楼主说的是生产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A市国税没有错
  B市地税,企业来当地建筑了,肯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以B市地税没有错
  怎么解决:提前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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