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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分公司都发钱属两处工薪

2012-05-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一位财务人员提出,如A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果总公司派A员工到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公司的名义到B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公司之间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B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用关系而发放报酬,则属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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