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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税收和开具发票?

2012-05-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小规模纳税人想把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后再出售,如何计算缴纳税收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5号转发国税发〔2009〕81号)的第一条规定:“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速折旧备案手续,并报送除《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因此,您企业已经不具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如果将该固定资产出售将涉及增值税和相关附加: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36号)(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申报表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三)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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