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取得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该发票可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规定,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应征消费税汽车范围注释的具体内容包括:1.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2.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3.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4.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你公司购进自用的汽车,对照上述规定,若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范围,同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即可以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