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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同时分给其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

2012-05-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给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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