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握有大量的应收承兑汇票。今年上半年汇票贴现息持续上涨,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把没有体现的票据计提了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将应收票据进行贴现,不需计提承兑汇票贴现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未将应收票据贴现,计提的贴现利息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