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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形成的可供分配利润能否分配?

2012-04-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母公司年底自营经常性损益为0,投资收益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评估增值,400万元为对外20%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核算,形成的投资收益。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0,请问400万利润是否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
  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以税后利润作为分配依据。若该公司税后利润为400万元,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可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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