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实物福利也应计征个税

2012-04-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答网友关心的单位所发福利如何计征个税问题时表示,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那么,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呢?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卢云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至于通讯费补贴,卢云介绍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此外,对于亲属间转让股权、个人转让自建房如何计征个税的问题,卢云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