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威点评
1、跨年度租金支出
承租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该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利威备注:如果是合同期满付款呢?该租金也应该允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租赁期均匀扣除。对于预提费用科目借方需具体分析性质,如有合同依据金额明确,确属于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费用应允许扣除。北京国税2010年问答中也有类似明确。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
答:目前仅明确认定后的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的孳生的利息收入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
利威备注:仅为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和免税利息为免税收入,否则均为应税利息收入。(注意关注财务费用贷方)
3、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
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放的才能在税前扣除,应付未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到实际支付时才准予扣除。如2011年12月计提的工资如在2012年1月发放,则不能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而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即2012年扣除。
利威备注:国税口径:当年未发放纳税调增,次年发放纳税调减;地税口径:汇缴前发放无需调增。
4、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务费扣除问题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可作为劳务费在税前列支。
利威备注:凭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5、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扣除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票据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终止于退休,退休人员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形成劳动关系,如退休人员工作内受伤应作为人身伤害赔偿,而不适用工伤。但《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由此可见,在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上,退休人员费用依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该费用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如何能取得发票呢?地税是否同意退休人员费用以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6、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
对于临时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进行扣除。
利威备注:注意需要代开发票方能扣除,口径要求严厉。
7、企业因发放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因发放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给税务机关,因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但对于企业在员工工资薪金之外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企业代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该规定较合理,试举例如下:某员工工资税前10000元,个税1000元,税后工资9000元。如合同约定税前工资10000元,则企业会计处理:借:成本费用 100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 9000元 贷: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元。如合同约定税后工资,因企业计算代扣代缴个税时需首先将不含税工资换算成含税工资,因此需代扣代缴个税相同,即也是1000元,企业账务处理同上,未发生任何变化。税法制定应考虑中性原则,不应只因工资发放形式的改变而增加企业税负。赞同北京国税的观点。
8、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企业对该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应调入福利费。如要求企业进行科目调整,以求汇缴时调整工作量减少,恐带来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麻烦,因此,综合建议企业对货币发放的补贴,在福利费下专列二级科目货币补贴核算,这样既减少所得税汇缴时调整的麻烦,也兼顾了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9、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不能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此处规定不明确,通讯费不计入福利费,是不允许税前扣除还是允许管理费用全额扣除,个人认为,如果发票抬头为企业,应允许全额扣除。
10、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个人报销的物业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住宿费应允许作为福利费扣除,但物业费不能扣除,建议开具发票时开租金项目。
11、企业发放的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职工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作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供暖费按标准作为福利费,限额列支。北京标准畸低400元—440元,见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人事处、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2009年采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包含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利威备注: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不能扣除,包括MBA等,具体可参考会计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13、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仅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注意补充保险必须全体员工参保。
14、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实际支付的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支付,是指为本企业员工支付年金或者购买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的商业保险。有的企业采用计提或者存在银行账上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采取自管形式,即企业自己给员工报销的医疗、养老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此处未明确何为补充医疗保险,但从字面理解商业保险是可以的。该补充保险要支付年金或购买,如计提或企业报销均不可。
15、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计提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工资薪金总额”并不一致。在《年金试行办法》、《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对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计提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其规定是以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在税前扣除时,“工资总额”应该参照上述口径,以上一年(在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
利威备注:注意补充保险计提基数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不同。
16、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利威备注:我想不出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作为限额扣除项目有何本质不同,曾咨询总局,答曰可以。为什么北京规定不可以呢?玄机何在呢?个人认为既然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已经作为税法上的收入,就应该在执行时一以贯之,让其享受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权利,如论是作为广宣费的基数,还是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17、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并不要求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股权投资,只要求该企业的类型属于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即可。跨省市总分的总机构相对于分公司来说,并不是集团总部,因此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集团总部是指母子公司体制中的母公司,一般情况下在名称中带有“集团”两字。
利威备注:79号文的应用范围,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北京口径较严厉,要求集团总部或创业投资企业,将“等”字忽略了。也有的省份解释较宽松,投资收益均可作为扣除基数。
18、企业赠送客户的小礼品上印有该企业或其生产产品的标志的,作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在小礼品上没有印上该企业或其生产产品的标志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赠送客户小礼品分为两种情况,或是广宣费或是业务招待费。个别省份将赠送客户礼品作为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深感苛政猛于虎。个人认为,没印上标示的也不能一概而论全部是业务招待费用,不过作为业务招待费扣60%,也算是一种折衷之路吧。
19、税法上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而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会计年限即为税收年限,不可做调减处理。
利威备注:这是个原则性大问题,看似简单,却直接涉及到纳税调整的理念。如今不允许调整是大多数省份,仅有个别省份允许调减。
20、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取得发票时间
计税基础
已提折旧
未提折旧
12个月内取得发票
调整
调整
调整
12个月后取得发票
调整
不调整
调整
利威备注:非常重要的规定。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应审核其是否取得发票。此时需索取企业竣工结算报告,询问企业固定资产入账依据。如属12个月内取得发票,应注意,此时会计上无需调整已经计提折旧,但根据北京国税规定,税法需要调整已计提折旧,这将产生税会差异。如属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则应将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如属曾经纳税调增的暂估固定资产取得了发票,曾经已纳税调增的金额可申请退税,即已提折旧不再进行调整。但对于未提折旧,依然需要调整。
21、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未取得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和企业)收取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因此下家也应凭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该发票可去税务机关代开。另外,如果权责发生制预提的利息未取得发票是否能够扣除呢?对此,北京国税在2011年汇缴问答中明确:“问: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扣除,还是要按实际支出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北京西城的规定与北京市国税的口径貌似不同,疑惑中。
2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由债务人企业自行出具,并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可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已证明贷款利率情况。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支出。
利威备注:自行出具“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貌似宽松,实则纳税人有一定风险,因为条件基本相同实在是个较苛刻的条件,而且企业也很难取得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个人比较欣赏大连的做法,统一公布金融机构利率,让纳税人有章可循。另外,如纳税人不屑于提供说明,则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3、企业向内部职工或非关联关系的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的,需取得地税局代开发票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非关联自然借款,应凭发票扣除。关联方自然人呢?没提,但也认为应该凭发票扣除吧。另外,如果企业代个人负担税金,根据第7条执行口径,只有企业为员工负担工资薪金个税能扣,其他均不能扣,该利息税金,在北京企业是不能扣除的。
此外比较有趣的是个别省份并不要求个人借款有利息发票,只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在税前列支。究其原因,如果要发票,则个人会去代开税点较低的地方,这相当于将税源拱手让予他人,莫不如只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少会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流失。
24、将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在发生当期费用化,不仅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还要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主要涉及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
利威备注:该规定很人性化,看似应调整来势汹汹,实则为纳税人着想。企业应将调整的费用化利息调增资产计税基础,在未来处置资产或计提折旧时,则该部分利息将在税前扣除。如企业未进行该处理,可能在未来汇缴时忽视该事项而导致利益受损。
25、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如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或合同,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利威备注:私车公用非常普遍,北京国税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则汽油费等可在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个人需就取得的租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即企业应取得租车发票,该发票可到税务局代开。这实为以流转税换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租车合同中应约定汽油费等由企业负担条款。
26、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不得从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在成本费用所属年度。
利威备注:随着34号公告的出台,发票应当在5月31日前取得,如果未能取得,应进行纳税调增。如果调增后又取得发票,又该如何,北京国地税对此口径一致,扣在成本费用所属年度,办理退税。尽管北京国地税集体声明,已经简化退税程序,但是实务中纳税人对小金额税款还是会畏惧和税务局打交道从而选择放弃。
27、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两类手续费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上述两类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利威备注:手续费返还计入所得税收入应该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呢?北京地税的口径是,该收入应作为劳务所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