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上,我手机上网,一个税局的大姐用QQ跟我聊起了上述问题。我以前曾经发过博文,专门说这个问题的,当时我的观点是:
对于管理费用中列支招待客户的礼品是否计增值税的问题,我的观点认为:不应视同销售。依据有三,第一:首先,要看这个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征哪种流转税。对于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但是近期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均明确:销售附带赠送物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赠送的时候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注意,这里明确为“购买的货物”,而不是“购买的物品”、“购买的礼品”等,显然立法者强调购买的对象是有所指的,即必须是“货物”。关键在于什么是“货物”?我们理解,这里的货物不可一概而论。某一物品,对于A企业是“货物”,对于B企业可能就不是“货物”。也就是说主体不同,课体的性质也会不同。例如品牌休闲服装对于商场来说就属于“货物”,因为品牌休闲服装本身就是商场的经营项目。但对于机械加工企业来说,购入的品牌休闲服装就不能算“货物”了,而只能算是消费品或者礼品,既然不是货物,纳税人这种赠送礼品的行为就不属于前述视同销售行为;第三:根据配比原则,企业购进的用于赠送的礼品均未抵扣进项税,没有进项税,也不应出现销项税。
上述观点是针对一般企业的。
更不用说是以营业税为主的银行了!尤其是在2009年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之后,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差异很大!一些税务机关主张――银行需要纳增值税理由是: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2009年以前执行的政策),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明确: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所以银行将外购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应当属于上述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追缴其增值税。
上述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关键在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包括哪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