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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2012-03-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宁波地税(此前错误写为江苏国税,特此更正)答: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暂且不讨论此项用于品尝的食品到底是要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要作为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但是此项增值税无法向接受方实际收取,实际上是由企业自己承担,因此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是适当的。国税局的回答认可其作为费用扣除,但在具体的费用属性上不认可其属于业务招待费,而是认可其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这也是合理的,因为该品尝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具有品牌宣传推广的实质。
  假定如提问所言,品尝的食品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其实由于食品被品尝掉,我倾向于食品做进项税转出,暂且不讨论增值税,仅就企业所得税考虑),该企业财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存货类科目或者货币资金科目              食品购买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食品视同销售确认的销项税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被消费掉的外购食品也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我们遇见不少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外购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成5%-10%的成本利润率来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金额,这也是值得肯定的一种操作方法(可以参考国税函【2010】148号文)。如果这样操作,视同销售的收入数连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上的业务宣传费金额,在限额内扣除,此时计税层面的业务宣传费和会计层面的业务宣传费相差一个利润率的部分,应该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企业可能会有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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