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六:物流业
发布时间:2012-07-31   栏目:税收筹划理论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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