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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借资金给公司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5年内的被追缴税款

2025-12-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XX号
熊XX(纳税人识别号:350102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10月28日对你(地址: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XX佳园XX单元)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出借资金给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2020年间取得对应的利息收入共计38898083元,该笔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于2014年至2020年借款给XX公司共取得利息收入38898083元,均未申报相关流转税费及个人所得税,应补相关税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你于2014年至2016年4月取得的利息收入4375000元应缴纳营业税21875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你于2016年5月至2020年7月取得的利息收入34523083元应补缴增值税95465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需补缴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72375.6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需补缴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应补教育费附加31018.1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需补缴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20678.7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你取得上述利息收入需补缴个人所得税7588686.21元。
  上述应补缴税费属期详见附表《税费计算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税费中,2014年至2019年12月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均已过追征期,2014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表:《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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