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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拆分被还原征税,纵向拆分还会远吗?

2025-06-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虚开、隐匿、核定、返还、(假)高新、分拆。原来我说,这“税筹六艺”中,分拆已经算是风险最小的了。但是,近一年来,小微企业分拆被还原征税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了,先是个体户,然后分公司,最后终于到了公司(独立法人)。这些处理处罚案例有非常明显的示范效应,自从通报了典型案例以来,各地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分拆被还原、合并计税的情况。不过,我个人总结,分拆具体又分为两种:横向分拆与纵向分拆。被稽查补税的,大多属于横向分拆。
  一、横向分拆
  公司的车辆租赁收入本来有700万,拆成原公司租赁收入400万,新设公司租赁收入300万。或者是销售金银首饰,本来收入规模2000万,拆成五家公司,每家公司对外销售400万。同一业务主体的收入,水平切割为多个独立主体的应税行为,即是横向拆分。被稽查补税的,大多是这种横向分拆的情况。横向分拆的极致是我之前遇到过的一个咨询客户,本来是要谈年度顾问合作的事情。但是,双方的价值观很难匹配,我们难以达到他们的期待,最后没有合作。老板娘有自己的筹划方向,几个亿的销售额,为了规避成为一般纳税人,打算横向拆分成上百家小规模纳税人。这个管理成本太高了。又是典型的一例以管理成本来置换税务成本。且不说场所、人员、对账、进销存的匹配和管理,就说这行政上的琐碎事——这得找多少个股东、法代,管理多少个印章和u盾。横向分拆,是同时针对两税的,让增值税保持在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让企业所得税保留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内。其最大风险是,往往分拆粗糙,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人员、场所的混同并非决定因素,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很常见的。但是,业务完全同质化,四流不一致,就很有问题了。合同流、资金流可以撇开不看,但业务流与发票流是必须一致的。而做横向分拆的企业,大多都不一致。比如,拆分出来的公司是个空壳,都没人(工资薪金申报),怎么提供的服务?拆分出来的公司名下都没有资产,怎么提供的租赁服务?拆出来的公司都没有进项,你销售的货物哪来的?只要查到,就给你还原计税了。
  二、纵向分拆
  纵向拆分就是层层扒皮。本来1000万的利润,我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作为贸易夹层,每一层都截留一点利润。原来是喵公司直接卖给咕公司,现在喵公司先卖给汪公司,汪公司再卖给呱公司,呱公司再卖给咩公司,咩公司最后卖给咕公司。这样,每家公司都只保留不到300万的税法利润,确保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内。通过多层关联交易,将利润在同一控制链条的上下游企业间垂直分配,这就是纵向拆分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非禁三三五”,有资产标准、人员标准、税法利润标准,唯独没有收入标准。这是纵向拆分可以施行的基础。纵向拆分不解决收入规模问题,所以,只针对所得税,不针对增值税。链条上的几家公司全都是一般纳税人,层层开票抵扣。搞这种纵向拆分来咨询的,要比横向拆分的少。纵向拆分最大的风险就不是四流一致的问题了。它基本都是全链条一层一层过去的,能匹配得上。最大的风险是关联交易。本来25%的所得税,通过层层截留利润,最后变成了5%。我经常提到的税总2017年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当时就有人问,既然实际税负都相同,一边进一边出,总体上当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后入减少呀,为什么后面还要累赘复述呢?你看,纵向分拆这种情况下,是否实际税负相同,但总体上导致国家税收入减少了?严格来说,是可以做特别纳税调整的。之前有一个咨询的客户,他们为了把利润保留在5%,中间拆分了五六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他居然提出要做股权结构。大概是网上短视频刷多了,想在上面加一层“防火墙公司”(即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下面持有这些销售公司。本来纵向拆分靠的就是不公允关联交易。你还把关联交易通过股权结构明面化。全串在一起了。不知道咋想的。
  三、非公行贿
  我想起来,那位咨询客户还有个大问题,其生意都是靠向某一家公司的高管持续支付好处费得来的。他们全部销售额都来自那家公司。不是国企。那家公司老板不知道。你可能会说,这种方式做业务的太常见了。不塞点钱怎么能拿到业务呢。但严格来说,这是犯罪。不是违法,是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给比国企领导行贿还严重些。毕竟,行贿罪和受贿罪,实践中往往不同罚,定受贿罪的多,定行贿罪的少。行贿人员往往会作为证人出现。非公行贿不太一样。最后往往是民企老板发现,报案,同时追究非公行贿和非公受贿两边的责任。
  四、例外情况
  有人提到,采购、生产、仓储、销售,这样的拆分不是很正常么?这种属于价值链拆分,算是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不属于我说的类型。我前面提到的案例,几家公司全是销售公司,业务完全同质化,也全是空壳,单纯就是拿来拆分利润的。还有人会提到,大宗交易不就是你说的这种情况吗?或者说批发销售的层层代理,不也是这样吗?大宗交易的转卖、指示交付,或是普通的批发销售代理,不同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的,各自独立经营。其实,核心就一个,是否以少缴税款为主要目的?纵向拆分,不实质运营,由同一实控人控制,业务完全同质化,拆分后各自税法利润不超过300万。很明显,就是为了避税,应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现如今,横向拆分已经陆续被要求补税了,纵向拆分被还原征税的公开案例,目前还没怎么见到。我觉得,可以期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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