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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有正确的战略还要有熟练的技巧—欧共体、美国和韩国的酒税纠纷案评析

2006-02-2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介绍欧共体、美国和韩国的酒税案,探讨WTO贸易争端的应诉技巧。    

   一. 案情介绍  

   按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的烧酒(Soju)征收35%的税,而进口蒸馏酒(威士忌等)的税率是100%。1997年4月2日,欧共体要求和韩国协商解决酒税问题。5月23日,美国要求和韩国协商。9月1日,协商失败后,欧共体和美国分别请求成立专家小组。WTO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解决这两个案子。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此案中纠纷各方主要法律上的争议是:  

   1. 产品专指性(specific)问题。韩国指出美国和欧共体没有明确提出此案中针对的是哪种酒,只是列出了威士忌等几个品种,而韩国法律涵盖所有蒸馏酒。   

   2. 相同产品的界定问题。即便是在确定了产品专指性的情况下,本案关键是威士忌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为相同产品。因根据GATT第三条第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

    3. 对国内产品的保护问题。即便是确定了威士忌等进口酒和韩国烧酒是相同产品,WTO作出裁定还须依赖调查
          国的酒税差别是否真正造成了对本国产业的保护。GATT第三条第2款的第2句要求认定税收差异是否造成对国产品的保护   

   二. 应诉战略

   首先,韩国把专家指定工作和全盘应诉战略相结合。一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数据、市场信息等材料进行抗辩。二是单纯从法律角度直接抗辩。韩国从经济角度来打开缺口,证明烧酒和威士忌不是相同产品,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当韩国提出让律师加入专家组时,美国表示反对,但专家组考虑到让韩国有充分的为自己抗辩的机会,同意让律师参加。

    其次,在专家组工作阶段,韩国的主要操作战略包括:

    1. 在最初阶段,韩国有四个星期的时间来准备第一份应诉材料。对于韩国的律师来说,这四周内他要熟悉烧酒和威士忌的不同制造过程和方法;要熟悉韩国市场上对两类酒的不同消费习惯;要分析韩国的法律和WTO的规则;要比较不同税率的实际影响。这些任务在短短的一个月内是很难完成的。韩国首先向WTO提出时间太短难以作充分的准备,遭到了WTO的回绝。继而采取的对策是向争端的另一方要有关资料,要求欧美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来帮助确定该案的实质问题。

    2. 积极寻找抗辩资料。欧美认为两类酒是相同产品,因为它们有相同的成份。韩国认为,桶装水和瓶装水有相同的成份,但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完全不同。韩国从台湾的一个市场调查中又发现,台湾对烧酒和威士忌的消费倾向不同。此外,韩国在一本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有利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

    3. 注重每个细节。韩国反复研究应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三. 本案结论

    关于专指性问题,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逐一确定起诉方指的是哪种酒。专家组把“西式酒”作为一类产品来和烧酒作比较。专家组判定烧酒和西式酒是相同产品,因为两类酒无论是用在豪华酒店还是用于平常百姓人家,这一区别不能算作是产品有不同的最终用途。另外,两类产品虽然有价格差异,但其差异程度还不至于影响竞争关系,即两类产品在市场上是可以替代的。专家组还认为韩国对烧酒和进口酒的税收差别是超过了70%,足以保护国内产业。因此专家组判韩国败诉。

   四. 借鉴意义

    1. 弄清问题实质。韩国在接到起诉后,马上抓住了该案的法律焦点,即两类酒是否为相同产品等。这为韩国制定应诉战略、准备材料提供了准确的指导方向。

    2. 多条腿走路。WTO有了一套健全的法规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是多角度的,不可避免地要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发生联系。韩国选择以经济层面抗辩为主的战略是极其具有参考价值的。不但如此,韩国还钻研了如何造酒等技术问题。中国企业如果遇到起诉,应认真策划选择哪个角度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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