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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2021-09-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林资规〔2021〕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9月1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通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各级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规定,不得超过下达各省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申请材料、实施程序、办理条件、特别规定、监管要求等方面内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通知要求,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草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县级以上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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