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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9-12-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长租组发〔2019)1号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长春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经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财政部、住建部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畅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长春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区(不含九台区、双阳区),通过筹集房源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出租自有房屋或转租他人房屋(不含民宿、酒店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专营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具备室内家居,满足基本居住使用条件的房屋。租赁住房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第五条 租赁住房采取盘活存量、改建、新建三种方式筹集。盘活存量是指将闲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包括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筹集闲置住宅进行集中经营管理的租赁住房。改建是指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性用房、闲置毛坯房及其他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原土地性质、规划用途不变。新建是指在国有居住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
  第六条 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示范期自2019年至2021年。试点期内,中央财政给予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地方政府投入资金,用于支持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引导作用,保持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稳定,确保租金涨幅不高于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第八条 试点工作由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套政策
  第九条 结合城市租赁住房总体布局,在土地出让环节设定建设条件,采取“限自持、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明确租赁住房自持比例,保障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第十条 在产业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租赁住房,持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上备案合同,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减按综合征收稅率0%征收,改建项目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除工业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和新建项目允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发放商品房备案证明,并标注自持期限,自持期间不允许办理抵押权登记,期满后按商品房销售。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通过盘活、改建、新建等方式筹集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盘活存量项目300元/平方米、改建项目550元/平方米、新建项目9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
  (二)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且年度内通过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并网签备案100套(间)以上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运营房源在平台的网签备案量,按照每年5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运营奖补。
  (三)对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可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对运营租赁住房项目的国有企业可实行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以上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仅可就其中一项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套(间)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奖补资金。
  (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六)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存量房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采集、住房租金动态监测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其他支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长春市行政辖区内;
  (二)通过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租赁住房房源信息:
  (三)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总量达到100套或3000平方米以上,单一项目内租赁住房不低于20套。
  第十五条 列入奖补计划的租赁住房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房屋权属明晰;
  (二)盘活存量、改建项目持续租赁经营5年以上,新建项目持续租赁经营10年以上;
  (三)未竣工的改建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新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盘活存量住房以套(间)、改建项目以层、新建项目以单元为最小单位。租赁住房最小居住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得高于144平方米。新建项目分期建设的,租赁住房应在首期建设。
  第十七条 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初审,提交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奖补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企业申领奖补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租赁示范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盘活存量项目、已竣工改建项目提供达到基本居住使用条件证明,未竣工改建项目、新建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项目达到基本居住使用条件时,盘活存量、改建项目应出具租赁经营5年以上书面承诺书,新建项-5-目应出具自持经营10年以上书面承诺书。
  第二十条 改建和新建租赁住房房源应按房产实际测绘成果录入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并计算最终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核验,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住房租赁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存在异议的,提交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按项目进度进行资金拨付。由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行和住房租赁企业建立三方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实行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盘活存量项目根据经营模式,按以下方式拨付奖补资金:
  (一)自持物业经营或经营国有资产的,拨付全部奖补资金。
  (二)租赁经营的,首期拨付50%,其余奖补资金按5年经营期分年度拨付,每年经营期末拨付10%。
  第二十五条 改建项目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奖补资金。
  (一)房屋已竣工的,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二)房屋未竣工的,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时,拨付30%;主体建设完工时,拨付30%;达到基本居住使用条件时,拨付剩余40%奖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奖补资金。租赁企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时,拨付30%;主体建设完工时,拨付30%;达到基本居住使用条件时,拨付剩余40%奖补资金。
  第二十七条 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补资金实行专帐管理,按照“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验收考核,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凡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屋租赁业务)、经营场所证明,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房租赁企业名录管理证明。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通过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核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租赁当事人诚信档案、房屋租赁价格发布等功能,确保房源信息真实。
  第三十条 审核通过的租赁住房房源应通过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成交的应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承租人发生变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变更或撤销网签备案合同。
  第三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最短不得低于6个月。实际居住人不能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经营5年或自持10年期限自租赁住房达到基本居住使用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租赁住房在试点规定经营期限内发生产权变更的,必须提供变更后持续经营承诺书,经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转移登记。产权变更后需提供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应满足奖补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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