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住建办〔2021〕41号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各项目业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1月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及协议搬迁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工作,依托群众力量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预征收或协议搬迁并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预征收是指对房屋所有权人改造意愿进行征询、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根据改造意愿和签约比例来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从而引导房屋所有权人理性协商、积极配合的工作方式。
本规则所称协议搬迁是指由市、县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搬迁改造工作的改造模式。
第四条 房屋预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是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
协议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补偿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项目业主。
房屋征收部门和项目业主可以依法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搬迁改造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房屋预征收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市、县级政府提出启动房屋预征收的申请。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同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预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主体、改造模式、征收范围、启动条件、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意愿征询和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总户数不低于90%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方能启动项目。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期限不少于5日。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产权调换房屋及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拟定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机构论证,论证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综合平衡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预征收协议。签订协议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解释,现场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理投诉。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预征收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预征收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房屋预征收方案即转为征收补偿方案,房屋预征收协议即转为征收补偿协议;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
签约生效比例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预征收公告中明确,但不得低于总户数的90%。
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10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市、县级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进行风险评估论证。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出具安置房屋及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征收评估结果与预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产权调换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协议搬迁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协议搬迁的,由项目业主向区政府提出实施协议搬迁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明确搬迁四至范围、拟搬迁规模(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户数等)区政府初审后,报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批准。项目业主可对四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不动产调档,为项目安置补偿标准、可研、回迁楼总平图设计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改造范围内发布协议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业主、实施单位、改造模式、改造范围、启动条件、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相关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意愿征询结果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业主方能启动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可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取或通过其他公开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项目业主与房屋所有权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房屋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补偿安置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评估报告需经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会鉴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回迁安置需要,编制城市更新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的详细规划,报区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我市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制定协议搬迁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房屋征收机构论证,论证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综合平衡意见。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在改造范围内公布,按照公布的协议搬迁补偿方案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搬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事项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协议搬迁规定比例的,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协议搬迁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与房屋所有权人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协议。
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占比不低于95%时,剩余房屋所有权人仍无法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进行征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仅作为指导、提示和参考作用,项目业主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