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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房地产公司涉税案件分析

2011-09-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该企业19955月注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2007年及以前减按15%税率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2009年适用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2009年共完成开发项目3个楼盘,总建筑面积17.31万平方米,总可售面积15.83万平方米,可售面积单位成本2476/平方米,已售面积15.63万平方米,平均销售单价4133/平方米。

经检查,企业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主要会计科目,能够较为规范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开发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成本总金额51166万元,其中:土地开发成本15759万元,占总成本的31%;建筑安装工程成本29605万元,占总成本的58%;其他成本5802万元,占总成本的11%。检查调整后,企业实现经营收入7530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27万元,经营利润10673万元,企业所得税3428万元,经营利润率14%,税负率10%(含企业所得税)。

经企业自查,应补缴税款261万元,已入库100万元。本次检查查补税款2325万元,其中:增值税30万元、企业所得税2295万元,当期应纳税款7655万元,查补税款占当期应纳税款的30%,查补收入正在组织入库。检查发票125份,金额14448万元,已确认假发票59份,金额235万元,查补税款54万元。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将外购钢材及汽车作价抵顶工程款,应补缴增值税30万元;

2、取得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9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8万元;

3、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万元;

4、向客户收取天然气安装费、有限电视初装费,应计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万元;

5、列支以前年度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

6、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

7、销售开发产品应计未计收入,多转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41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53万元;

8、将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48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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