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王凤英《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王凤英 (身份证号码:350102********0340):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城门通〔2023〕23002号)(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税务分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591-83446352
特此公告。
附件:王凤英 (身份证号码:350102********0340)《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城门通〔2023〕23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税务分局
2023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城门通〔2023〕23002号
王凤英 :(身份证号码:350102********0340)
事由:责令拆迁补偿款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通知内容:一、福州东林鞋业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郭宅村)2020年4月、2021年6月分别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14386070.00元和151572.37元未纳税申报;二、福州东林鞋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工商登记注销,注销前拆迁补偿款未纳税申报;三、经查询你在该公司投资比例为50%,你作为该公司股东在填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办理工商注销时签名确认无未结清税款,虚假申报税费已缴清,骗取工商注销登记。
限你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5日内对拆迁补偿款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逾期不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分局
2023年6月25日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