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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心写字楼月租3元/平方米 逃避230万房产税

2010-06-0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集团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集团将其自有物业以超低价出租给旗下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租金,导致该集团公司少缴230万元房产税。
  据了解,稽查人员检查租赁合同时发现,该集团把位于市中心的写字楼及停车场等物业,以超低价格出租给某公司,其中写字楼3元/平方米/月、停车场2元/平方米/月,而同地段写字楼租金约为45元/平方米/月,停车场10元/平方米/月。为何该集团肯以超低价出租物业?这引起税务稽查人员的高度注意。
  经多方查证,稽查人员发现承租方是该集团旗下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原来,该集团公司将物业超低价租给旗下的物业公司,以实际收取的极低租金为基数缴纳了房产税,然后旗下的物业公司将超低价承租的物业以市价对外转租,根据税法规定,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用计缴房产税,以此少缴了原本应以市价租金缴纳的房产税。
  第二稽查局稽查人员指出,该集团公司把房产以超低价出租给旗下企业的行为,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该行为减少了其应纳税的计税收入额,违反了税法有关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
  最后,该集团公司按照税法规定以市价为计税依据,主动补缴了少缴的房产税及滞纳金合计约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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