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2006年3月,黄山市歙县国税局稽查局对黄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歙县分公司2003年—2005年度有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中港合资企业,成立于1995年12月,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245.68万美元。该公司在歙县、屯溪、祁门、太平设立4个分公司,均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其所得税的核算由黄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总合并后按季(年)度在歙县国税局申报。
歙县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分析该公司2003—2005年经营情况的有关的财务数据,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楼房单位售价低于或接近其单位成本、楼房单位成本明显偏高等疑点,进而以检查公司的开发成本核算为重点,对公司2003年开始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对象逐一进行检查。经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采取虚列工程成本和土地拆迁补偿费、将代缴税金及代收的水电立户费计入开发成本、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违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手段,导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34.22万元。
2.处理结果: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黄山市歙县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对该公司2003年取得的城市维护费213.65万元按30%的税率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64.1万元;追缴2003—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334.22万元及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334.22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7.11万元;对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