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根据市局铜地税[2003]37号文《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地税稽查局某检查小组于2003年3月对某建筑安装公司2002年元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的地方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该建筑安装企业位于市开发区,法人代表王某某,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建筑安装等业务,注册资金800万元,有职工52人,实行独立核算。2002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970万元,已申报缴纳地方各税30多万元。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工程项目承包,即以建筑安装企业名称对外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再由项目经理承包负责施工,由企业开具发票并结算价款,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并缴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余款全部交给该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承包人)也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证不全。这种形式的项目经理有12个,在这种形式里面既有建筑安装企业对内对外分转包,也有项目经理(承包人)自带项目挂靠建筑安装企业,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项目经理(承包人)对经营成果拥有自主权,自负盈亏。
二、稽查方法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调取了该公司去年的财务账簿,认真审核了该公司一年来的会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采用抽查法。
通过检查发现,该建筑安装企业是通过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支付价款给项目经理(承包人),每月支付次数、每次支付金额不等,工程项目决算前,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资金均低于工程决算金额,工程项目决算后再进行清算。项目经理(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个单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5]114号)及铜地税[2002]287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2002年6月1日以前结算的工程施工项目收入,分双包、单包工程按核定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2002年6月1日以后结算的工程施工项目收入按铜地税二字[2002]106号《关于印发铜陵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在查处过程中,检查组就某些涉税事项询问了企业财务人员,并通过企业召集所有项目经理宣传税收政策,以取得项目经理的理解和支持。企业财务人员过去由于项目经理阻力太大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正好借助这次专项检查,在工作方面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该建筑安装企业未能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个单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5]114号)及铜地税[2002]287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项目经理(承包人)所承建的项目均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更没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款流失严重。2002年度该建筑安装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12个项目经理(承包人)个人所得税10.5万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应向各项目经理追缴个人所得税10.5万元,并对该公司2002年度未代扣代缴项目经理承包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给予税款的50%的罚款计5.25万元。
五、原因分析
(一)征纳双方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个单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5]114号)及铜地税[2002]287号文件的宣传、执行不到位。
(二)由于征管方面原因,扣缴义务人也没有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多年来一直是税收盲区。
(三)项目经理(承包人)纳税意识薄弱,在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也不自行申报纳税义务。
(四)税负较高。根据测算工程造价越大,决算金额越高,税负越重。加上近年来建筑行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项目经理不堪重负。
经调查,项目经理的工程造价税负率如下:
工程决算造价(万元) 40 71.43 100 200 300 400
税负率(%) 1.09 1.51 1.78 2.11 2.23 2.28
六、对策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各项目经理(承包人)为每个工程项目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对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的项目工程办理税务登记证,逐步推行项目经理分项目申报纳税。对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且账证齐全、能按期申报纳税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可以由项目经理(承包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在征管方面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人)的日常动态管理,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给项目经理的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实行1%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待工程决算时汇算清缴。
(二)要求并监督项目经理(承包人)建立账簿,正确核算盈亏。适时召开项目经理税法宣传座谈会,邀请建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经理(承包人)的纳税信誉度作为今后竟标的参考依据,从而多渠道规范项目经理(承包人)自觉申报纳税的行为。
(三)建筑安装企业(发包人)将与项目经理(承包人)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要及时报送给主管地税机关。发包人应自发包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包人不报告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四)严格门市发票管理,不给纳税人钻空子,在开票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同时统一按规定随征个人所得税。
(五)加大对项目经理(承包人)及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一些单位虽与税务机关签订了代扣代缴协议书,但仍不能尽职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或片面考虑职工利益,不扣、少扣现象严重。或对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蒙混过关,结果得不偿失。所以对屡查不改的单位应加重处罚,依法惩罚偷逃税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