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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秋毫 攻破攻守同盟——某企业隐瞒租金收入偷税案

2006-06-2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03年8月蚌埠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一封实名签字的举报信,反映我市某企业原为集体性质长期亏损,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后,部分职工离岗,企业将空余厂房对外出租,设立两套账,隐瞒租金收人数十万元。对此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刻组织了精兵强将进行了查处。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稽查人员先通过全市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对该单位基本情况、纳税情况、以及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做好查前分析工作。
    二、检查过程
    (一)初次交锋,陷入僵局。第一次与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接触,说明来意后,他们声称将企业厂房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属实,但并未收取租金。企业提供了有关的账簿、凭证以及与用房单位签定的《联合经营协议书》。经查,在该企业提供的账簿中确未反映有房屋租金收入。《联合经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该企业提供厂房给合营方,由对方聘用该企业的原有职工,对方不再支付房屋租金。经与用房单位核实,各用房单位并未聘用该企业的原有职工,理由是原职工不能胜任新的工作要求或嫌工资太低不愿工作。用房单位没有聘用原企业职工,也没有支付房屋租金,而该企业也未提出异议,这样实际上是各用房单位在无偿使用企业厂房。经过与近十家的用房单位逐一询问、调查,他们的说法基本一致。
    稽查人员虽然对上述说法不能接受,但从表面证据上看不能直接反映该企业收取了房屋租金,看来该企业为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与用房单位订立了“攻守同盟”。案件查处工作暂时陷入僵局。
    (二)再次交锋,又生疑问。与企业初次交锋情况,稽查人员及时向局里做了汇报,局领导很快召开了案情分析会,与稽查人员、业务科室的有关人员一起分析案情,寻找突破口。经过大家分析研究,决定从企业的水电费进行突破。根据分析,一般的房屋租赁,承租方与出租方就水电费的结算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就本案而言,该企业将厂房交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水电费会很高,更要明确分摊和支付办法。能否从此突破案件呢?带着问题,稽查人员再次到企业进行调查。经过询问,企业称:水电费是根据各用房单位的分表所反映的用水量、用电量计算收取的,收取的水电费都直接交给了供水、供电部门。因为收取的水电费都是现金往来,也不存在差价问题,所以就没有登记入账。对于企业的解释似乎合理,这里就真的没有问题了吗?
    (三)案件突破,真相大白。对于企业的解释似乎合理,但仔细分析一下,是否存在企业为用房单位垫付水电费或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水电费的情况呢?如果存在,那该企业必须将收取的水电费登记人账来补足垫付款或银行存款。经过核对两年来的水电费付款凭证,发现了两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水电费,但没有相应的收款来补足银行存款。就这一现象,企业财务人员无法解释。与此同时,稽查人员找到企业法人代表要求他对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对其进行政策宣传还提出了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计划。企业在上述双重压力下,提供了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的流水账和水电费收取情况。   
    三、主要问题   
    根据企业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有关的收款收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反映:该单位2001年10月至2003年11月共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77160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及房屋的维修支出276698元.该收入、支出均未记账,也未申报纳税,该项收入少缴营业税13858元、城建税970.06元、教育教附加415.74元、房产税33259.20元。   
    企业共提供房屋租赁合同7份,合同金额为457680元。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贴花,少缴印花税457.68元。
    经过纳税调整后,企业仍亏损955138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38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建税9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房产税33259.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印花税45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追缴营业税13858元、城建税970.06元、房产税33259.20元、印花税457.68元,并处罚款48960.68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15.7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虚报亏损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五,原因分析
    在企业交出所有的租赁合同和收据后,企业财务人员坦言:我们也知道租金收入是要缴税的,但该收入的税负确实太高,这也是设立两套账主要原因。企业财务人员虽说出了心里话,但也清楚认识到他隐匿收入后所承担的税负是原来的两倍了。
    该案中反映出的另个一个问题就是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质量问题,在稽查人员进行厂区的第一印象就是招牌林立,挂出的都是其他单位的名称。而该单位从未领购过租赁业发票,税务主管机关也从未过问。
    六、对策分析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本着账实相符的原则。本案中企业的账簿中未记载租金收入,而实际上该单位是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是要求盈利的组织,如果将厂房交给别人无偿使用明显与事实不符,这就可能存在有收入不入账的问题或是两套账的现象。   
    (二)运用“关联检查法”。就本案而言,对租赁收入无法直接核实时,分析情况,设想还原事实原貌。对与租赁行为相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往来进行核查,从而突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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