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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涉税案

2006-02-2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案   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物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现有职工209人,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现有资产6198062.74元。
  (二)检查方法及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稽查工作安排,我稽查科于2003年3月31日至4月8日对某物业公司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
在稽查过程中,我们采取了详查法和逆查法,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帐本,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复制取证。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收取房屋租金140690.80元,计入物业管理收入,只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超标准列支招待费184391.37元。
  3、营业外支出列支行政罚款3500.00元,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调整。
  4、计提工会经费28742.21元,没有工会部门专用收据,也未拨付给工会部门使用。
  5、采用预收帐款承接的工程,没按有关规定结转收入,少申报营业收入1439811.12元。
  6、使用自制收据收取房租款项。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房产税1688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应补企业所得税56338.0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不申报而少缴纳的税款73220.84元,处以罚款81279.16元。对该公司使用自制收据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分 析
  从该公司出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掌握的还是不熟,如工会经费的列支范围,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都不是很清楚,同时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及如何调整也不了解。
  2、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还比较淡漠,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能少缴就少缴,认为发现了也大不了补税而已。
  3、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的财会人员也随之被精减,企业核算能力有限,再加上会计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一些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很混乱。
  4、税收人员只注重税收任务,很少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在日常征管中不能对企业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正。甚至有的税务人员本身对会计制度都不了解,根本发现不了这些问题。
 合理化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水平 。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让专业人员代企业进行申报。
  2、加大对偷税的打击力度,杜绝以补代罚的情况,让纳税人不敢越雷池一步。
  3、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自身业务水平和敬业的工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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