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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

2006-02-2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检查人员于20xx年11月对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20xx年度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系国有企业,19xx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现有职工30人,主要经营土地开发、建设,包括商品房、写字楼的出售,房屋出租及经营与房地产有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二)主要违法事实
  (1)通过检查“经营收入”、“预收账款”、“开发产品”等明细账,发现该单位销售商品房一幢,仅记收入100万元,核对记账凭证,发现是将预收款350万元和商品房经营成本250万元分别记人预收账款的贷方和借方,以委托建房为由,只将差额100万元申报纳税。
  (2)在检查“财务费用”账时发现该账户贷方累计数很大,进一步检查明细和有关记账凭证,发现是另一房地产公司转来借款利息40万元,经询问,原来是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19xx年初由于开发项目急需资金,便从该单位借用资金150万元,40万元便是对方支付的借款利息。
  (3)通过审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账户,由于该单位改制量化资产,实收资本年初2545181元,年末为4951100元,当年净增加2405919元;资本公积年初为284786元,年末为1020867元,当年净增加736081元。两项合计共增加3142000元,未贴花。租房合同10份,金额为15万元,未贴花。
  (4)该单位将临街门面出租,租金收入为15万元,未记收入,其中3万元记入了应付福利费的贷方,另外12万元未记账,成为小金库,用于不合理开支和为职工谋福利等方面。
  (5)经对该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检查,审核代扣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和“应付工资”账户,发现该单位每月工资都能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20xx年2月份发放年终奖金6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30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单位预收款350万元应全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应补缴营业税12.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8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7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规定,该单位取得的借款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补缴营业税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资金账簿应补缴印花税1571元;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50元。根据[94]财税字第065号文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3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713元。
  (4)单位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应记“其他业务收入”缴纳税款,而该单位将其中3万元记入“应付福利费”的贷方,其他12万元未记账,作为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服务业一租赁业营业税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2.5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隐匿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5)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该单位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30元。
  (6)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对该单位应加收滞纳金分段计算。2001年5月1日以前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该公司改制前系区重点企业,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健全,是当地的纳税重点户,出现以上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纳税人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对税法及有些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但是又不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造成了纳税不全面、不规范、随意性大。如该单位以委托为由,只将差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该公司系房地产企业,对有些业务不熟悉,如该单位将自有资金借与他人使用,收取借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账务处理是符合财务制度的,但是不知道还要缴纳营业税。在责令该单位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时,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年终奖金应分摊到12个月,再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但是这与税收文件规定相违背。经拿出税收文件后,财务人员才无话可说。
  (3)有故意行为,如出租房屋收入计入了“应付福利费”的贷方,未作收入,而且还有一大部分收入就根本不记账,作为了单位小金库。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和支付一些不合理的开支。这不但违反了财务核算规定,还偷逃了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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