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案分析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藏在地下室中的真账

2006-02-2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案件由来
   市税务稽查分局2003年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至2002年承建的大部分工程项目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建安工程,从合同看,工程项目为住宅楼和商品用房。据此检查人员对该有限责任公司近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计,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从未有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记录。这一情况使检查人员产生了怀疑。 
    1. 据主管地税机关专管人员介绍该企业账目从未反映不动产经营情况;
    2. 经了解,该企业2001年转制时曾因资金短缺,不能及时支付职工下岗补偿金,引发职工聚众闹事,后来听说得到了解决。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地,发现临街有四幢竣工不久的商住楼,大部分住宅已有住户,底商已运营。检查人员随即走访了部分经营业户,查看了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经检查人员核实,从中发现了重要线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多为该企业下岗职工。于是经局长批准,立即对该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关税收情况进行专案检查。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该市纺织公司所属毛纺厂,属国有企业。该厂于2001年7月进行转制成为了现在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均为自然人股),主营绒毛纺织业务,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情况良好。2002年销售5300万元,实现利润98万元,年缴纳税额237万元,已按规定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历年税务检查未发现重大偷逃税情况。
    二、案件查处情况
    2002年6月21日,检查组一行3人来到该公司财务部,依法定程序出示检查通知和税务检查证后,向该企业讲明案件的由来,摆出调查事实,并立即对财务室依法检查,要求财务人员提供有关房地产经营的有关核算资料。财务人员推说不清楚此事。稽查人员于是要求与厂领导见面。见面后,厂领导向检查组讲明了事情的原委。该厂2001年转制时,因资金短缺无法安置下岗职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了职工宿舍和底商,以底商租赁费支付部分下岗职工补偿费。检查组人员认真的分析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房地产经营情况,详细了解了下岗职工的情况,认为林总讲得有水分。但该公司下岗职工的安置确实存在困难。稽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不能因企业有困难就不执行国家的政策,这样做从根本上解决不了企业的困难,反而使国家利益受损。检查组一方面就如何贯彻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与企业领导进行了深入探讨,另一方面也向企业明确了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内容。公司领导对检查人员“急企业所急”的行为表示欢迎,也明白了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除按照《新征管法》以偷税处理外,还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随后,让财务人员从地下室拿出了“另一套账”,并表示,要对税务检查工作积极给予配合。检查组采取实地调查与重点抽查的方法,对此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发现情况如下:
    1. 该公司账外设账,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单设账簿,未与公司经营账簿合并记载,收到房款时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冲抵了分流职工的补偿费,未作收入处理。2001年转制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厂区内闲置的空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的房地产一部分用于抵顶下岗职工的补偿费,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2001年新建并出售四栋楼底商,共收到房款7085956元,应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4297.80元、城建税24800.85元、教育费附加10628.93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41719.12元,该公司均未申报缴纳。
    2. 该公司2002年新建并出售职工住宅楼及车库,共收到房款82714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1357.25元、城建税2895.01元、教育费附加1240.72元,该公司均未申报缴纳。
    3. 该公司2002年新建并出售便民市场,共收到房款211493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05746.85元、城建税7402.28元、教育费附加3172.41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42298.74元,该公司均未申报缴纳。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向该公司追缴营业税501401.9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向该公司追缴城建税35098.14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四条规定,应向该公司追缴教育费附加15042.06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向该公司追缴土地增值税184017.8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计算应加收滞纳金15628.6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上述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行为,对该公司处以不缴税款的0.5倍罚款,即268250.02元。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