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修改)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房产及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
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完备的开动工手续并进行了实质性建筑体施工建造(钢混、砖混等结构建筑体建造,不包括修建临时建筑、土地整治等施工建造)且未竣工的在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不包含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范围,已全部竣工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除外)。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修改)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房产及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即所有房产和在建工程转让中,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的,适用《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因土地转让不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为明确区分在建工程转让和土地转让,《公告》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明确了在建工程的范围:即形式上要达到开工的条件,故要求应取得完备的开动工手续,如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同时,实质上也要进行开工修建,如钢混、砖混等结构建筑体建造,并排除了修建临时建筑、土地整治等不涉及建筑体施工的行为。
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了防止将已完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合并作为在建工程,《公告》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已全部竣工的部分,不应作为在建工程清算范围(公共配套设施除外),以便纳税人准确适用。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执行要求
《公告》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并告知纳税人的时间(如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判定标准,即2025年4月1日前进行核定征收并告知纳税人的,按原规定执行;2025年4月1日及以后进行核定征收并告知纳税人的,以及2025年4月1日及以后转让清算后房产并实行核定征收的,按《公告》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