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得到的手续费是否纳税?及依据?
2014-12-05
  问题:最近,公司准备用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来奖励办税人员。后来就这个奖励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发生一些有趣的事情,现记录下来与各位分享,同时也欢迎讨论。
  我们的财务总监是一位非常严谨的香港人,他问我这笔奖励是否需要交个税,虽然我知道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用的,不过我还是谨慎地说我去查查看。没想到这么一查倒查出问题了。
  根据老板的习惯,我首先发email给我们的税务顾问某四大所,希望得到他们一个书面的关于这个是否要纳个税的确认函,其实之前已经电话咨询过他们,答复是免的。谁知到了要书面答复的时候,他们的意见就完全相反了,他们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你们这个奖励是否适用这个规定,学者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里的个人包括在公司任职的雇员,适用20号文;一种认为这里的个人是指代理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个人,不包括公司雇员,因此不适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解释,所以出于谨慎的考虑,我们建议这个奖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晕倒)
  接着我打了12366咨询,得到的答复也是免纳个税,依据也是20号文,如果我需要书面依据,可以发email给他们咨询邮箱,他们会给书面答复的。为此我专门发了email,得到的答复是:"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觉得这个答复已经很明确了,可是总监看了之后说:"他们的说得非常对,一点问题没有,但是问题是他们的答复没有明确说我们的这个情况适用这个20号文啊!"(再次晕倒)
  现在我只能去我们的主管地税局去求助了,本来想着咱们的地税局的官员会同情咱们这些星斗纳税人的,谁知在税务局也受了一肚子气。情况是这样的,我拿着20号文(并写了一份报告)来到地税局,希望就我们公司的这个情况得到一个书面的批复(我想得太天真了)。回答我问题的那位先生是我在咱们主管地税局遇见的业务和理论水平最高一位,平时有问题我都爱找他,开始我先是口头询问,他想都没想说:不用纳。接着我把20号文拿出来,跟他解释了关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句话两种理解,并再次强调我们公司情况是否适用这个规定,他说:适用,不纳个税没有问题!可是当我把报告拿出来希望他能批复一下时候,他就一口拒绝了,理由是这句话讲的已经非常明确,不需要另外特别解释,我们的这个报告不属于他们批复的范围。所以我还是无功而返了。
  各位,不知你们对此有何见解?
  答:1、2001年0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1995年04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24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
  第三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因此,我们类推认为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