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1.外地的建筑企业,在宁夏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怎么开具发票?是开建筑服务发生地发票还是机构所在地发票?
2.建筑企业同时有多个老项目,在选择征收方式时,是否可以按项目分别选择一般征收方法和简易征收方法?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时间如何确定?
4.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交的资料不明确,如何操作?
5.没有建筑资质的纳税人能否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6.小规模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预缴税款,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还是回机构所在地代开?
7.采用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8.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的税率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确定还是按照服务发生地确定?
9.房地产公司以房产抵顶工程款如何处理?
10.房地产企业同时具有新老项目,其5月1日以后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项税如何计算抵扣?
11.营改增后,地价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地产公司一般拿地是一次性,然后分期开发,地价在何时可以抵减项目所交的增值税?
12.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向农业合作社购买的树苗、花卉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税款。
13.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提供农电网的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等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应按照哪个税目征收增值税?
14.其他个人出租有形动产(机器设备),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和信号服务如何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二)
1.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2.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物业公司,承接的开发公司维修工程如何计算?
3.保险代理员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发票?
4.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什么税目征税?
5.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整个院落(场地),是属于出租不动产还是出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营改增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如何操作?
7.发票专用章能否刻制分号章?
8.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资产,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9.本辖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0.宁夏唐徕渠管理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除农业供水属于不征税项目外,还给沙湖提供补水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宁夏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预收房款后按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预缴税款问题。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是否允许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五、建筑业、房地产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否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个人(自然人)发生的偶然性大额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可以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八、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征税?
九、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所附着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该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十、营改增后,对于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
一、纳税人按照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问题
二、航空公司能否自印其代理的带衔头定额意外险发票问题
三、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能否按照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四、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申请简易征收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问题
六、营改增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申报问题
七、旅行社举办的"零元团"未取得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
八、房地产企业从非政府单位购买的土地价款可否差额扣除问题
九、外省来我区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十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分税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及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问题
十二、关于跨市、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能否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十三、保险公司为本单位的汽车提供保险服务并计入营业收入的可否开具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吗?
十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十五、保险代理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五)
一、青苗补偿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预售面积与最终测绘面积出现差额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已开具地税机关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客户要求退房或更改购房者姓名的问题
四、建筑项目总包纳税人已全额缴纳营业税,分包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六)
一、企业租赁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的经营场所,由物业公司或出租人代收,供水、电、天然气企业无法直接开具发票给承租人。出租方是否可以为承租方开具转供水电或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票。
二、银行、保险业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四、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1.外地的建筑企业,在宁夏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怎么开具发票?是开建筑服务发生地发票还是机构所在地发票?
答: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的,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按代开发票相关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建筑企业同时有多个老项目,在选择征收方式时,是否可以按项目分别选择一般征收方法和简易征收方法?
答: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有多个老项目,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4.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交的资料不明确,如何操作?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5.没有建筑资质的纳税人能否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行为即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以其是否具备建筑资质为判定标准。
6.小规模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预缴税款,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还是回机构所在地代开?
答: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7.采用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企业采用挂靠方式经营,使用被挂靠人的资质,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应当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由被挂靠人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8.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的税率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确定还是按照服务发生地确定?
答:城建税税率按照增值税的缴纳地点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9.房地产公司以房产抵顶工程款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行开发的房产抵顶工程款的,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房地产企业同时具有新老项目,其5月1日以后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项税如何计算抵扣?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计算抵扣。
11.营改增后,地价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地产公司一般拿地是一次性,然后分期开发,地价在何时可以抵减项目所交的增值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处理。
12.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向农业合作社购买的树苗、花卉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税款。
答: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用于应税项目购买树苗、花卉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税率予以抵扣进项税。
13.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提供农电网的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等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应按照哪个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建筑安装税目征收增值税。
14.其他个人出租有形动产(机器设备),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有形动产,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和信号服务如何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分别按照电信运营商上年度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比例进行划分,开具增值税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二)
1.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税目解释,车辆停放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2.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物业公司,承接的开发公司维修工程如何计算?
答: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之外从事维修及工程服务的,属于兼营不同税率的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保险代理员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代理收入所属时间、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由保险公司持盖章后清单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据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4.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5.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整个院落(场地),是属于出租不动产还是出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答:出租整个院落(场地)按照出租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6.营改增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额,税率栏填写零,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纳营业税未开票",并注明缴纳营业税的时间和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收据、完税凭证及相关记账凭证留存备查。
7.发票专用章能否刻制分号章?
答:可以。
8.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资产,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资产,按内部调拨处理,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9.本辖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中固定业户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临时业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0.宁夏唐徕渠管理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除农业供水属于不征税项目外,还给沙湖提供补水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唐徕渠管理处为沙湖提供补水是供应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宁夏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预收房款后按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预缴税款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本着不动产所在地财政利益保持不变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跨县(市、区)经营,均采取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是否允许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允许按照政策规定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13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増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剩余的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建设规模之和计算。
例如: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建设总规模10万平米,营改增后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剩余房产1万平米;该房地产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发的建设规模为5万平米,此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1万平米÷(1万平米+5万平米)]。
五、建筑业、房地产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业、房地产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否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以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个人(自然人)发生的偶然性大额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可以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其他个人(自然人)发生的偶然性大额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后,可以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征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九、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所附着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该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税目注释,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所依附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该项业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十、营改增后,对于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
一、纳税人按照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问题
答:纳税人按照差额征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二、航空公司能否自印其代理的带衔头定额意外险发票问题
答:企业可以自印由国税机关监制的衔头定额发票。
三、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能否按照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答: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文化服务"注释,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申请简易征收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问题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三)不动产出租合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转租不动产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实际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有关资料。
上述原件在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或扫描件留存。
六、营改增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申报问题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区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额,税率栏填写零,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纳营业税未开票",注明缴纳营业税的时间和完税凭证号码,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收据、完税凭证及相关记账凭证留存备查。对上述情形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纳税申报表体现。申报时出现"一窗式"比对不符的情况,按照比对异常处理流程处理。
七、旅行社举办的"零元团"未取得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旅行社以"零团费"方式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同期同类服务价格扣除支付给其他单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房地产企业从非政府单位购买的土地价款可否差额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因此,从非政府单位购买土地支付的土地款,不得差额扣除。如果从土地转让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九、外省来我区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外省纳税人来我区从事建筑服务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的,可以不预征税款。
十、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分税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及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仍应在该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进行预缴,并同时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十二、关于跨市、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能否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保险公司为本单位的汽车提供保险服务并计入营业收入的可否开具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吗?
答:保险公司为本单位的汽车提供保险服务并计入营业收入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促销品的,应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十五、保险代理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一)保险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等固定业户,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保险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由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我区《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二)》第三条于上述公告发布之日废止。
(三)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金税三期GT3-HXZG-SJZ-10141版本(补丁)说明《操作说明_关于调整发票代开流程的业务需求》内容操作。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五)
经自治区国、地税局协商,对营改增后相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农业生产者因土地被占用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主要反映为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时因占用农户承包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该业务土地所有权并未变更,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
农业生产者将未变更权属的土地在约定的时间内让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或青苗补偿费收入,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由地税机关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并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农业生产者中的其他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预售面积与最终测绘面积出现差额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前已按照预售面积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测绘面积与原预售面积不一致的:
(一)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预售面积的。可按最终测绘面积与原预售面积之间的差额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对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预售面积的差额收入申报补缴增值税。
(二)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预售面积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多缴营业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欠缴的营业税,企业先抵所欠缴的营业税,不足部分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
三、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已开具地税机关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客户要求退房或更改购房者姓名的问题
更改购房者姓名,属于销售退回后再销售他人的行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欠缴的营业税,企业先抵所欠缴的营业税,不足部分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再销售他人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项目总包纳税人已全额缴纳营业税,分包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营改増前已全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建筑项目分包人可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有关纳税情况证明,自行开具或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六)
一、企业租赁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的经营场所,由物业公司或出租人代收,供水、电、天然气企业无法直接开具发票给承租人。出租方是否可以为承租方开具转供水电或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票。
答:1.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转供水、电、天然气,自行开具或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无论营业执照是否有此经营范围,凡业务真实,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银行、保险业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汇总计算增值税的纳税人,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的进项发票,凡业务真实,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并入总机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开营改増政策指引(四)》第十四条同时废止。
四、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应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银行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时(如贷款服务),对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促销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银行提供服务不取得收入时(如存款服务),赠送的促销品,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对于无法划分的,一律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