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营改增后,我国针对建筑行业颁布了一系列的营改增政策。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而言可谓意义重大。本期,优穗律师解读建筑业常见的税务问题以分享读者。
一、收到预收款就交税已经out了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58号规定,先开票的,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到工程款或者取得工程款结算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读】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换言之,两种情形即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财税[2017]58号规定,将36号文规定的前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换言之,目前只有一种情形即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据此,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36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预收款不交税但要预缴
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解读】
1、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无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支付的分包款都可扣除,支付应当是实际支付。
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2%,简易计税方法预征率3%。
三、同市跨区无需预缴
国税【2017】11号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四、收到质保金才交税
国税总局[2016]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甲供材"不作为计税依据
原营业税下,甲供材作为营业税的税基或计税依据。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规定, "甲供材"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六、分包款两差额及凭证要求
(一)简易计税,差额计征
财税[2016]36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差额预缴
财税[2017]58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三)分包款凭证要求
国税【2016】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如果将建筑服务分包的,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则承包方支付的分包款不得在总额中扣除。
七、建筑服务,备注栏有要求
国税[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税【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税【2016】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八、建筑业小规模可自开专票
国税【2017】1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但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九、分包给集团第三方的,进项税有条件抵扣
国税【2017】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
1、针对建筑市场上无法禁绝的资质挂靠的顽疾开出的、有条件的进项税抵扣药方。
2、特定情形下,当签约方不实际提供劳务,而是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由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实际提供服务,同时资金流、发票流指向是发包方与实际服务提供方,即合同流不一致,而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时,进项发票仍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十、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安服务,各算各税
国税【2017】11号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
1、自产货物非外购货物。
2、自产货物不应仅指11号文提到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三种自产货物,"等"应指"等外",而非等内。
3、主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混合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的,不能适用11号文,应按照36号文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4、 建安服务可适用营改增后建筑业简易计税的规则,征收率按3%。实务中,按17%+11%或17%+3%计税。
十、销售电梯的安装服务可简易计税
国税【2017】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
1、电梯的来源未规定,可以是自产也可以是外购。
2、电梯安装运行后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6%,不适用"修缮服务",11%。
十一、房屋建筑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财税[2017]58号规定,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读】
36号文针对建筑企业规定了三种简易计税的情形: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7]58号规定,对房屋建筑的关键工程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四种材料即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8号文是前述第2款的细化。
58号文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36号文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两者并不相同。 |